学会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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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章程


   

第一章  总  
第一条  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图书馆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 , 缩写为JSLS。
第二条  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第三条  本团体的宗旨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,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、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。围绕“强富美高”新江苏和“文化建设高质量”的奋斗目标,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,大力弘扬“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”的风尚,倡导奉献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的精神,坚持独立自主、民主办会原则,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方针,繁荣学术研究,为促进我省图书馆整体事业与信息服务产业走在全国前列贡献力量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    第四条 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 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  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中山东路189号。
 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第七条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活跃学术思想,组织学术研究,开展学术交流活动;
(二)加强同图书馆界联系与合作,参加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其它省市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;
(三)传播、普及图书馆学知识,介绍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动态和成果;编辑、出版、发行图书馆学的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,促进学科发展;
(四)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,为文化、教育、科技发展战略、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,以及中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,为科研服务,做科研的信息支撑系统,促进知识经济发展;
(五)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,积极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,促进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;
(六)发现并举荐人才,每两年表彰一次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、图书馆工作者和先进集体;介绍、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;
(七)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,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;
(八)倡导全民阅读,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,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,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;
(九)传播推广先进技术,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,为数字中国、智慧社会提供有力支撑;
(十)与南京图书馆联合办好《新世纪图书馆》和《江苏图书馆之窗》刊物;编辑、出版、发行图书馆学的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,促进学科发展;
(十一)发展会员,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,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。
    
第三章  会  
第八条  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 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个人会员
(一)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在本学会的业务、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有丰富实践经验者;
(三)取得助理馆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者;
(四)热心和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文化、教育、科研机构的领导者。
二、单位会员
(一)江苏省各系统各级各类图书馆;
(二)江苏省设区市和直管县市的图书馆学会、各专业委员会;
(三)凡愿意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、生产、教学、设计等企事业单位,经申请批准后可接纳为单位会员。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。
(三) 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
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个人会员
1. 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 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3. 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4. 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5. 退会自由。
(二)单位会员
1. 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 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3. 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4. 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5. 可与本团体联合(或请求协助)举办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、培训班等;
6. 推荐新会员(个人)的权利;
7. 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七)积极进行图书馆学的理论研究,撰写学术论文,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学会开展的各种理论研究活动及其他业务活动。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
(一)个人会员
1.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;
2.连续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取消会籍。
(二)单位会员
1.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;
2.连续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,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 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第一节  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,每四年召开1次。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每四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八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十九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 50%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 
第二节  理事会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3%。
第二十一条 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本学会的业务、学科领域内的领头人;
(二)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领导者。
第二十二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总结学会工作,制定学会工作计划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%。
第二十七条 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  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 
第三节  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九条 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3%。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    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条 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  理事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 
第四节  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 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四条  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  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主持本团体的重大活动;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;
(七)副理事长按各自分工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。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   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九)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协助秘书长做好有关工作。
    第三十七条 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 
第五节  监事
第三十八条  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九条 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 
第五章 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一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三条 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    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 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八条 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 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   第四十九条 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    第五十条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 
第七章 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一条 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二条 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三条 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 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 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第八章  附  
第五十六条  本章程经2019年5月15日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七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